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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里八乡的左邻右舍,也不会说某某家的男人是‘为国捐躯的大英雄’,而是会平淡的说:哦,他家男人啊,去打了一场败仗,死战场上了。
甚至于,不乏会有人将战争的失败,归咎于这些在战争中死去的英烈身上。
——能死在战场上,分明就是这个人不够优秀!
——这种不优秀的人多了,军队又哪来的战斗力?
——没有战斗力,拿什么赢匈奴人?拿头嬴?
所以,战争胜利或失败,对于阵亡烈士的身后名、哀荣、社会评价,都是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的。
死在一场我方胜利的战争中,那你就是用生命帮助我们取得胜利!
但死在一场我方失败的战争中,则会有人将死去的你,视作战败的罪魁祸首之一。
对于这个时代,视名誉胜于生命,尤其视家族声誉,更甚于家族未来的汉人而言,这二者之间的区别,比生死之间的落差都更大。
——前者比活着还好,后者,则比全家死绝都还让人接受不能。
第二点:抚恤制度。
在绝大多数后世人认知当中,阵亡、伤残将士是否得到抚恤,得到怎样规格的抚恤,得到怎样的社会舆论评价,和战争胜败并无直接关联。
但在封建时代,二者却是高度关联的。
原因很简单;
绝大多数封建王朝,实际上都没有太过健全,且较为正常的阵亡、伤残军人抚恤制度。
好比当今汉室,在法律层面,就只有太祖高皇帝年间,以律令形式留下的几条规定。
原文为:士卒从军死者,为槥归其县,县给衣衾棺葬具,祠以少牢,长吏视葬。
翻译过来就是:士兵在服役期间死去的,用小棺盛其遗体,送归原籍;由籍贯地县衙供应葬衣、葬具,为其进行少牢规格的祭祀;并由县衙最高长官亲自参加葬礼。
看上去很不错,非常暖心,也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。
但实际上,这条关于阵亡将士的规定,却仅仅只是‘规定’,完全算不上抚恤。
如第一句:士卒从军死者,为槥归其县。
——不然呢?
——不给人尸体送回去,难道还要扔在野外发臭发烂,无法入土为安?
——真这么干,谁还愿意参军、谁还愿意让家中儿郎去参军?
这本身就是应该做、不做就要损阴德的基本举措。
再看第二句:县给衣衾棺葬具,祠以少牢。
这句倒还行。
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衙,为其提供丧葬用品,并按照少牢规格为其举行祭祀,好歹是了点真金白银,实打实减轻了烈士家属在操持葬礼时,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。
但这一条的问题在于:无论是以天子名义恩赐的丧葬用屁,还是少牢规格的祭祀所需的‘少牢’,即猪、羊各一头,无一例外,都是地方县衙在出钱。
中央天子分儿逼不掏,上下嘴皮子一碰,就让地方县衙掏钱,去为天子邀买人心。
且不说这合不合适、对地方县衙公不公平;
单就是具体操作时的漏洞,就大到令人无语。
——原则上,地方县衙不能违背这条律令,必须履行这条律令所要求的职能。
但倘若地方县衙,没有履行能力呢?
倘若地方县衙的财政状况,不足以支撑他们履行这一条律令呢?
更恶心的是:如果地方县衙的财政状况,可以被粉饰为‘刚好无力承担这笔支出’,那这条由太祖刘邦制定的法律条令,就必然会轮为一纸空文。
不是不给你,是真没钱呀!
要不,再等等?
实在等不及,你就先自掏腰包垫着,好歹先让人入土为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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